运营商与服务商合作拓展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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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与服务商合作拓展新空间

  来源:中国电信  2007-3-31 9:47:52

    以宽带移动通信、三网融合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必将引爆一场信息革命,彻底改变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在这个全新的信息社会中,信息技术的落地最终依靠丰富多彩的信息服务来实现,即人类对于信息社会的全新感知基本上全部来源于信息服务,这就为正处于战略转型期的传统电信运营商提供了发展的驱动力和契机:作为产业价值链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广泛携手各行各业的信息服务提供商,最终实现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转变。近年来,经过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合作双方逐渐达成了共识,即信息服务的完美提供,需要电信运营商与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由之前的松散型、阶段型、单个型演变成今天的战略化、品牌化和规模化。可以预见,深化务实推进必将成为今后电信运营商与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呈现出的重要特征。

    多方发力助推规模化

    为了实现信息社会这一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电信运营商必须与来自各行各业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建立紧密的战略同盟关系,战略化、品牌化、规模化相应成为双方合作的目标。一方面,电信运营商必须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发挥网络优势和服务优势,在战略同盟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战略同盟的构建而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信息服务提供商也必须切实认识到自身的发展必须融入信息化大潮之中,通过与电信运营商的战略合作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并推动信息化的进程。然而,合作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提供商各自承担应尽的责任,更需要涉及产业发展的多方力量,尤其是政府的推动,从而营造出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政府的政策支持、引导和管理,为整个信息服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信息服务产业中,除了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提供商两大合作的主体之外,还有很多外围的配套和组成部分,如应用/内容提供商、系统集成商以及软件开发商,从而构成一个信息服务提供的“群落”。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群落中,虽然电信运营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组织者和主导者的责任,但整个信息服务产业组成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要求政府站在更高的高度进行必要的政策引导和市场规范。

    在多方合力构建的良好发展环境中,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必须立足于战略的高度,实现品牌化和规模化运作。在品牌层面,电信运营商除了需要对各种增值业务品牌进行整合,从而带给用户完美统一的信息服务使用体验(如中国电信推出的“我的e家”)之外,还需要通过对与增值服务提供商之间合作的品牌化运作,实现综合信息服务的规范性,从而增强用户对于信息服务的信赖度。在规模层面,为了提供综合的信息服务,电信运营商需要与某一类信息服务提供商或者某一行业的信息服务商之间展开规模化的合作,从而提升信息服务内容的丰富性和完备性。例如,为了提供IPTV、手机电视等新业务,运营商与品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在规模上不断实现突破。截至去年底,黑龙江网通IPTV用户数突破10万大关,上海电信IPTV用户数突破6万。

    合作模式走向多样化

    电信运营商与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合作的战略化、品牌化和规模化目标,涉足行业和领域的丰富性,具体业务和应用的多样性,决定了双方合作模式的多样化。

    从目前来看,电信运营商与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主要有开放选择型、构建利益共同体型和亲自介入型三种。展望2007年,这三种合作模式将被数量更多的电信运营商按照自身的业务发展需求而分别采用,并将在广泛应用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当然,在双方合作深化务实的进程中,更多更新的合作模式将会涌现。

    开放选择型的合作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双向选择,电信运营商和SP/CP之间的合作比较自由,共同利益主要体现为分成所得。电信运营商选择那些在专业领域拥有优势的SP/CP作为合作伙伴。信息服务提供商则将合作的目光投向那些富有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利益分成更为丰厚等优势的电信运营商。

    构建利益共同体型这一合作模式则是双方强化合作的产物。这是因为,合作的稳固程度,取决于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的多少。因此,为了提高电信运营商和SP/CP合作的稳固性和持久性,就必须增加共同利益这一筹码,从而充分调动合作方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共赢和利益最大化,同时形成双方稳固的合作关系。

    亲自介入型,是一种新兴的合作模式,是电信运营商针对自身的业务发展需求通过收购或者新组建等方式自主打造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一种模式,表明电信运营商开始主动进入SP、CP产业。例如,韩国SK电讯已涉足影视制作业,把拥有全智贤、郑宇成等韩国当红明星的I-HQ电影公司收归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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